新规有以下几点变化
1、海关如何要求企业证明3个月以后将进口货物,企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?
2、特殊情况下,确有正当理由的,企业可以在3个月以内向海关提出申请。那么“特殊情况”和“正当理由”是什么?
3、货物3个月以后进出口,如果企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,是否影响海关作出预裁定的法律效力,是否构成撤销预裁定的条件?
1.新增聚合性物质,纳入4.1类易燃固体物质,对其定义、归类、包装、运输隔离措施、抑制剂添加、运输操作控制措施等提出了要求。
2.修订锂电池及电池组包装的标志和标识,为锂电池分配了专用的运输标志和标识,自2019年1月1日起强制使用。
3.新增6个海洋污染物,分别是UN1208己烷、UN1218异戊二烯、UN1791次氯酸盐溶液、UN2057三聚丙烯、UN2294 N-甲基丙胺和UN2296甲基环己烷。
4.修订包装标记,要求集合包装(OVERPACK)标记和救助包装(SALVAGE)等字样高度至少要12mm。
5.增加新的包装导则,其中P005适用于新增UN3528、UN3529和UN3530项下的引擎、内燃机的合理装运,P412用于UN3527项下聚酯树脂试剂盒,对属于SP310低产量的、年产量小于100个、未通过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》UN38.3测试、用于检测而运输的锂电池,增加了P910包装导则。